苏七是云南某股分公司员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于2023年12月25日到期后单方没有续签,但苏七仍持续在公司工作。
2024年3月12日,公司向苏七出具《劳动关系终止奉告书》:
劳动关系终止奉告书
苏七:
您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2月25日期满,之后您仍在我司持续工作,我司对于此无贰言。现因单方未就劳动前提告竣一致定见,我司没法再与您持续存续劳动关系,遵照相干法令规则青州人才网 https://qzzp.100kp.com 青州市,故决意于2024年3月31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
2024年3月12日2024年5月27日,苏七请求仲裁,要求公司付给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489.65元及付给守法排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200元。
仲裁委于2024年6月5日作出判决公司付给苏七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225.52元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抵偿64174.64元。
苏七不平,提告状讼。
一审讯决:劳动合同期满后,苏七未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只要付给经济抵偿(N)
一审法院以为,苏七与公司签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25日期满,公司未与苏七续签劳动合同,应向苏七付给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3月30日时代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164.6元(9160×3+9160÷21.75×4)。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诠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元工作,原用人单元未暗示贰言的,视为单方赞成以原前提持续实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单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苏七未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向苏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合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用人单元应付给经济抵偿情景,苏七到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匀工资为15704.17元,故公司应向苏七付给经济抵偿70668.77元(15704.17×4.5)。
综上,一审讯决公司付给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3月30日时代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64.6元及排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抵偿70668.77元。
苏七不平,提起上诉。
二审讯决:单方签过二次合同,不克不及合用司法诠释一第34条第一款,公司应该依法付给守法排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N)
二审法院以为,《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情景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许赞成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流动限期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流动限期劳动合同:(三)间断订立二次流动限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情景,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用人单元在间断两次签定流动限期劳动合同后,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定无流动限期劳动合同,其抗辩劳动者并无提出请求,但上述法令已经明确规则,与劳动者签定无流动限期劳动合同是用人单元的法界说务,故无需以劳动者请求为条件,该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于《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诠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合用问题,最高群众法院对于此已经有明确说明书:准确了解和合用本款,必需把握五个关键问题:一是本款仅合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单方尚不具备法定应签定无流动限期劳动合同的情景;二是对于实情劳动关系中“原前提”详细范畴的正确掌握;三是“视为单方赞成以原前提持续实行劳动合同”的,不克不及罢黜用人单元应该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四是若何准确了解“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则;五是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相干法令结果。
是以,本案其实不隶属可以合用该条则的情景,不克不及是以认定用人单元存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力,用人单元双方向劳动者收回终止劳动关系告诉形成守法排除,应该依法向劳动者付给守法排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且用人单元仍然需求向劳动者付给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核算,一审法院计较的二倍工资差额29164.6元、经济抵偿基数为70668.77元均无不妥,在此根蒂根基上,本院认定守法排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141337.54元。
综上,一审讯决认定实情分明,法式非法,但合用法令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治;二审终极改判公司付给苏七守法排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141337.54元。
案号:(2025)云01平易近终732号(当事人系假名)
小编点评:
《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问题的诠释(一)》第34条第一款规则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劳动关系存续的法令合用问题。其关键是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劳动者持续工作,则视为单方赞成按原前提持续实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持。但第34条第一款的合用有严厉的条件前提,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单方尚不具备法定应签无流动限期劳动合同的情景”。
本案中,苏七已间断签定二次流动限期合同,合适了签定无流动限期合同的前提。是以,公司不克不及简略合用第34条第一款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其举动形成守法排除。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劳动争议司法诠释一第34条第一款实在是有问题的,最高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司法诠释二征求定见稿中已经改掉了这一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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